文学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址变更公告 
通知通告
提示: 网站导航组件在当前页面和配置下,没有获得可显示的导航项。
当前位置: 首页00>>通知通告>>正文
 
文学院2012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安排
2012-07-01 00:00  

文学院2012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安排-东校区.xls

文学院2012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安排-中心校区.xls

文学院2012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监考人次统计表.xls

东校区期末考试期间班车安排表(7月9日——7月22日).doc

请同学们查看考试安排,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文学院党政办许老师:85953703

附注:

一、 学生通过登录教务在线之学生空间,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开学一周内确认自己的成绩。

二、监考守则

1、 监考人员须提前到达指定考场,清理、布置考场。于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2、试开始前15分钟组织学生入场按指定座位就坐。考试开始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宣布本考场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宣读考场规则,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桌洞内物品是否放到指定地点等。

3、 发放试卷后,宣布试卷纸张数并提醒学生清点试卷纸张数;开考后,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4、 监考教师不得与学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

5、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卷;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时间。

6、到达考试结束时间时,监考教师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齐,清点份数无误后指令学生退场。

7、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8、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按第十章所规定程序处理。

9、监考教师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于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上交(包括作弊物证)。

三、考场规则

1、学生须提前15分钟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置在桌子左(右)上角,以备检查。

2、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本人桌凳及伸手可及范围内的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3、凡闭卷考试,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已携带者须在进入考场时集中放到讲台前)。开考后在课桌上、桌洞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4、凡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规定范围内的参考书籍、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其他形式的考试,按相应的考试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5、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按旷考论。开考30分钟以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6、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声明,申请补发。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7、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

8、考生答完试卷后,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等候监考教师允许退场的指令。

9、考试期间,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10、禁止任何形式的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

四、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场违纪处理:

(1)带入书包、书籍、笔记本、草纸、垫物等,不按规定清理、放置者;

(2)带入掌上电脑、快译通、能存储数理化公式的计算器及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不论使用与否);

(3)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者;

(4)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声交流答案者;

(5)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而离开考场。

(6)将试卷带出考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1)夹带小抄者,不论使用与否;

(2)传递试卷、小抄、草纸(有字迹或印痕);

(3)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者;

(4)相互交换答案、交头接耳、低头私语、偷看他人试卷者;

(5)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作弊处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3) 重犯考试作弊的。

4、考场违纪和考场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对违纪者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将违纪情节记入考场纪录;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作弊物证,并责令作弊学生在物证和试卷上签字,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交考生所在学院教科办。

2、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

4、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5、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学院教科办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经教务处核准后,按照《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权限由学院或学校行文。

6、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由其签收。由学院行文处分的,处分文件同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7、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学院或教务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考试及成绩对毕业和学位的影响

1、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且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者,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取得五年制毕业资格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修读第二专业,达到培养要求者,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

2、在校时间达到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若学生自愿结束学业;或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超过3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的90%,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4、结业生与肄业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5、结业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经过补考或重新学习有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6、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7、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相关学位。

8、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9、凡第8条要求的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按《青岛大学关于艺术类等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实行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暂行规定》要求,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统一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或全校外语水平统一统一考试成绩可不作要求;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10、对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3)按学籍管理规定,因故被教师取消考试资格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2012  青岛大学文学院
联系电话:0532-8595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