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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学校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的通知
2009-10-30 12:12 xuetuan   

学生资助字[2009]19号

各学院:

2008年9月,真维斯公司在原有捐款的基础上再次捐款900万元,继续扩大助学基金的资助规模,使更多的贫困大学生受益,我校受助学生人数也相应增加。为做好2009-2010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2010学年资助标准及资助名额

1.资助标准。大一新生4000元/人.学年,大二学生2000元/人.学年,大三、大四学生1000元/人.学年。

2.资助名额。今年资助总人数为55人,其中42人(去年受助学生)如符合条件可申请继续受资助,新增大一资助人数13人。

2008年受资助学生中,2006级20人、2007级8人、2008级的14人共42人可以再申请,如符合条件将继续享受资助;如不符合继续受资助条件将终止资助,由此产生的空余名额,学校将另行选择与原受助学生同年级的其他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今年新增加受助名额:2009级学生13人。根据中国青基会文件要求,纺织、服装类专业受资助学生名额不少于资助总名额的50%,且新增名额学校采取1:2差额上报,由真维斯公司面试确定受助人选。因为名额有限,除纺织服装学院外,今年新增名额将在文学院、旅游学院、商学院、美术学院、经济学院、法学院内评选,2010年新增受助名额从其它学院中评选。

各学院推荐新增受助名额分配

年级

新增资助人数

每人资助金额

推荐人数

26人

纺服

学院

文学院

旅游学院

商学院

美术学院

经济学院

法学院

2009

13

4000元

14

2

2

2

2

2

2

二、资助对象遴选条件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不含外招院系学生);

2.去年享受资助且再申请的同学如符合条件将可以继续享受资助,但部分同学的资助金额有变化。如不符合继续受资助条件将终止资助,由此产生的空余名额,学校将另行选择与原受助学生同年级的其他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就读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4.遵守《“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5.父母均为农民,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可优先考虑因家庭经济困难未交清学费者;

6.生活俭朴,承诺自愿参加真维斯店铺勤工俭学;

7.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8、申请人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总排名前70%;

9.承诺在校期间加入学校的公益性学生社团,参与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工作后,在有能力时自愿向希望工程捐款,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学生。

受助学生由第一学年起参加真维斯店铺“定点”实习工作,各年级每年实习时间:大一40小时、大二、大三80小时,大四不规定勤工俭学时数,但可会为其提供实习机会。实习每天酬金30元。

三、年度资助再申请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资助,直至大学毕业;

1.在上学年曾享受“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

2.仍符合“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条件;

3.没有出现终止条款的情形;

4.完成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及相关公益活动,被评定为合格。

5.对提出年度资助再申请的学生的遴选程序,执行“二、资助对象遴选条件”的规定。

四、资助对象的遴选程序

资助对象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以下程序:

1.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通过校园网公布“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项目,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资助申请;

3.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将初选名单(申请表一式两份)11月6日前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大厅“学业资助与服务”窗口,真维斯公司将会同学校对初选学生进行面试,确定最终受助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学校校园网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校填写编制《“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总表》(一式两份),通过省青基会上报中国青基会。

五、《“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填表说明

1.此表需由学生本人填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初评意见”由学院填写,“复审意见”由学校相关部门填写。

2.“院校名称”为青岛大学;“学校通讯地址”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政编码”为266071。

六、助学金发放

受助学生名单由中国青基会审批,并奖助学金汇至我校后,我校即在规定日期内举行发放仪式,现场向每位受助同学以现金形式发放助学金。

附件:

1.“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

2.“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管理规则

3. 2009-2010学年可继续再申请学生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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