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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09-06-03 23:10 xsrc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在本校(或跨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举办条件

第三条 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五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特殊情况下,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专科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3年修业时间。

资格审批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资格的备案与审批。经批准具备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可选择本校任何符合条件的专业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高等学校应制定包含办学条件、学分要求、教学管理、收费管理等内容的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第七条 实施跨校双学位教育的本科学校间须达成学分互认协议,跨校双学位教育原则上只在办学水平相近的学校间开展。目前不开展跨校双专业教育。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第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辅修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条 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对不同学校间、不同专业间相同或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作出明确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本校的分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承担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如果申请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过多,学校可采取适当选拔等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应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组织教学,以随堂听课为主要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组织教学。要严格考试管理,不得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三条 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分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学分,修读的学分记入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分总数。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校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正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生情况应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除学校在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第十六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收取的学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主修专业收取的学费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跨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由实施辅修专业教育的学校收取,可按照学分互认协议与实施主修专业教育的学校共同使用。

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能单独颁发,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两个专业名称分为上下两行,主修专业名称在上,辅修专业名称在下,两者毕业时间相同。

第十九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如果未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加强对本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监督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举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工作,并定期将本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办学情况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高等教育 管理 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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