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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2019-09-10 16:09  

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行为,确保学院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文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主要教学环节,是实现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人才培养理念的主要途径。教师应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培养学生。

第二条 教师应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关注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实现教学目的。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院(系)或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并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课时,应做到言行文明、着装整洁、举止大方,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五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做好课程的教学设计,在讲授上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重点与难点突出。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注重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注重学生批判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加强课外答疑辅导和师生交流,做到课堂内外“教”与“学”双向互动。

第七条 任课教师要注重吸收和引进优质的课程资源,合理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熟练操作使用多媒体设备,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将授课改为自习、做作业、观看视频等;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不得讽刺挖苦学生、歧视成绩差的学生、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不得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教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查,并将学生学习表现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虚心听取教学督导委员、同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教学法活动和教学技能的培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不得有违反《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红七条” 》的行为。

 

 

 

附:《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红七条” 》内容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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